法律知识

平度市公安局与山东省临沂市三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

2019-06-11 13: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国家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国家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山东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2)青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公安局,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周财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丰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付正明,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临沂市三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爱全,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山东省临沂市三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因诉原审被告平度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9月6日作出(2001)平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原审被告平度市公安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8月24日,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市三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爱全,注册资金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和废旧物资回收、销售、串换。2000年10月12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为被上诉人颁发了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生产性废旧金属。2001年4月18日,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刘爱全租用张晓华的解放牌货车,持平度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签发的《青岛市废金属准运证》,从平度市再生资源公司调运废铜8635公斤。该车运输途中,行至平度市蓼兰镇,被当地公安派出所查扣。2001年4月18日,上诉人平度市公安局以被上诉人无特种行业许可证,超出行政区域收购生产性废金属为由,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没收被上诉人生产性废旧金属8635公斤。被上诉人不服,向青岛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青岛市公安局复议维持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上诉人青公(平)行决字(2001)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返还被上诉人废铜8635公斤,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2万元。

  原审认为,被上诉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废旧金属回收业务。其未曾在平度市设立收购站、点,而是从平度市再生资源公司串换调拨生产性废金属。平度市计划委员会给被上诉人签发的《青岛市废金属准运证》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查扣被上诉人调拨串换的废旧金属,并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作出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被上诉人请求返还废铜,应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page]

  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作出判决:(一)撤销上诉人2001年4月18日作出的青公(平)行决字(2001)第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废旧金属(废铜)8635公斤或相应价款。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平度市公安局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行为。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行为属于“串换调拨”,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串换和调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串换是物与物的交换,在生产性废金属方面,一般是指利用废旧金属到国家钢厂等单位换取钢材等生产原料的行为;调拨是指计划内供应等。被上诉人作为收购业户,只是以金钱交易的方式收购废金属,不是物与物的交换,也不是调拨。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是“购销行为”,与上诉人认定其为“收购”行为并不矛盾。(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应视为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被上诉人虽具有临沂市河东分局签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但跨越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区域从事收购业务,根据公复字[1997]4号《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此种情况是违法的,应视为无证收购,应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另外,根据《废旧有色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废旧有色金属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不准倒卖废金属、不准提价买卖废金属”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不能视为合法的购销行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判,维持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市三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答辩状。

  经审查,上诉人对原审程序和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审程序合法,确认原判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是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实施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所谓收购应指四处收集购入物品的行为。在收购废旧金属时,为了防止买赃卖赃,购入方必须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经公安机关备案,方准开业。本案中,被上诉人由平度市再生资源公司购入废铜,而销售方平度市再生资源公司本身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因此,被上诉人从平度市再生资源公司购入废铜的行为,属发生在企业之间的一般意义上的购货行为,并非收购行为。因此,上诉人处罚决定认定被上诉人无特种行业许可证,超出行政区域收购生产性废金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撤销上诉人处罚决定,并责令上诉人赔偿损失,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page]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建伟

  审 判 员 吴爱敏

  代理审判员 刘 英

  二○○二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永德

国家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946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国家赔偿律师团,我在国家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