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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房主解除“二房东”转租合同 租者损失谁担责

2014-01-0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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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先生将租来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转租给贺先生,并向贺先生隐瞒该房屋并非自己所有的事实。导致时候房屋所有人收回房屋给贺先生带来经济损失。贺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12月19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刘先生将租来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转租给贺先生,并向贺先生隐瞒该房屋并非自己所有的事实。导致时候房屋所有人收回房屋给贺先生带来经济损失。贺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12月19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刘先生租赁赵先生160平方的房屋,刘先生与赵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2014年到期,期间刘先生所经营的生意业绩不好,刘先生无力承担房租,就想到将部分房屋转让。2012年12月,贺先生找到了贺先生表示想租该房屋,经过协商,签订合同一份,刘先生将该房屋中的30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贺先生,租赁期限一年。202年12月1日,刘先生与贺先生签订租赁合同一份,期间刘先生并未告知该房屋系赵先生所有的事实。合同签订后贺先生交给;刘先生转让费3000元,租金750元,门牌费2500元,物业费360元,电费200元,共计13560元。贺先生接手房屋后,实际投入进行了装修并进行经营水果、冷饮等生意。后刘先生经营不善,无力承担房租,房屋所有人赵先生解除了与刘先生的租赁合同,并将160平方的房屋收回。2013年6月28日,房屋所有人赵先生通知贺先生,因其租赁的房屋系刘先生租赁自己的房屋,现在自己与刘先生的租赁关系终止,要求贺先生于2013年7月1日前搬离房屋,该举动导致贺先生无法继续经营,贺先生低价处理货物及货架,给其造成损失,贺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刘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刘先生赔偿其房租损失3125元,转让费3000元,门头转让费2500元,物业费150元,电费押金200元。装修损失4785元,货架损失15966元,盈利损失9832元,共计44398元。

  刘先生认为贺先生装修是事实,但装修并未花费过多资金,最多3000元。贺先生确实交了200元电费给自己,对于货架和货物的损失,系贺先生自己记账,刘先生不认可。刘先生愿意将租赁费、转让费、物业费各退一半,赔偿贺先生各项损失6000元,但是称现在没钱,请求以货抵账。双方为此协商多次无果引发诉讼。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贺先生租用被告刘先生房屋,刘先生收取贺先生租金,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告知其系租赁赵先生房屋的事实,致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行驶权利时,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贺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租素食3125元,而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所交房租一般即3500元、赔偿转让费3000元、没排废2500元、物业费36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损失4785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但被告认可其中3000元,固元膏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的装修费损失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是原告处理库存水果等物品造成的损失法院酌定为4000元。综上所述,被告刘先生应当赔偿与昂搜贺先生15805元。

  因此,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贺先生与刘先生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刘先生赔偿贺先生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五千八百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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