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占有、使用、收益,是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的应有之义,是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实现的合同目的。因此,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占有、使用中而使租赁物获得收益的,其收益的权属当然属于承租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合同应具备主要条款:
1.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
3.租赁期限;
4.维修和保养责任;
5.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
6.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7.其他约定事项。
租赁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租赁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起诉书上交到法院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