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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显失公平判定

2012-12-19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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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甲与乙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甲租赁其店面(面积为109.7㎡),租期10年,租金为3000元/月。现因商贸繁荣租金暴涨,乙以其出租的店面经物价部门鉴定,租金为9000元/月,彼此相差3倍,且合同约定的租期太长,期间又无租金递增,明显不符合房

  【案情】

  甲与乙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甲租赁其店面(面积为109.7㎡),租期10年,租金为3000元/月。现因商贸繁荣租金暴涨,乙以其出租的店面经物价部门鉴定,租金为9000元/月,彼此相差3倍,且合同约定的租期太长,期间又无租金递增,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及交易习惯,当属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或增加租金。而甲不同意。请问:乙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

  乙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不能要求撤销合同或增加租金。一方面,租金的上涨与否属于商业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房地产市场将不可避免地存在潜在风险,即使本案租金,按鉴定认定短期内暴涨了3倍,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由于商业风险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故即使存在,也必须按原合同履行。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租金涨、跌的可能,仍坚持签约属自甘冒险。另一方面,本案不属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处于劣势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从事的对自己重大不利的行为,造成权利义务的极不平等、经济利益的严重失衡。而本案中,双方的签订合同过程并无缺陷,不存在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对该租金数额是否严重偏离市场行情,未持异议,彼此认可。再一方面,显失公平不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况变化导致其利益严重失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撤销的三种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但它们均是针对合同的订立阶段,而本案发生在合同的履行期间,故不在法定的可撤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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