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我们必须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这不仅仅是指合同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导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还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1.客观上,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地位必须不平等。一方必须处于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劣势或窘境,完全没有与对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或者是一方缺乏经验、判断力。
2.主观上,优势一方必须故意利用对方的不利境地。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且有意识地加以利用。
3.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并不应直接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核心在于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而不是直接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
在认定显失公平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因此无所谓显失公平。
这是因为显失公平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而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并不涉及双方之间的对价关系。
2.我们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成立或履行后,标的物的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但不存在以权谋私、压价承包等不法行为,都不应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3.在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必须是违背其真实意志的。对此,受损人在主张行为变更或撤销时,应负举证责任。
4.显失公平行为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属于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
但在获利方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受损方要求撤销行为,而获利方要求变更行为内容以维护行为的效力,对获利方的主张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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