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的合同不是合法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撤销期限是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