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认定显失公平,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必须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在判断显失公平时,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如果行为人能够完全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并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显失公平的认定条件主要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的规定。
1.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这是显失公平的核心要素。
2.一方当事人必须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这要求在判断显失公平时,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3.如果行为人能够完全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并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1.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都可以变更或者撤消。
3.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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