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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争议----显失公平与撤销权的行使

2015-10-19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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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主张合同显失公平或援引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在仲裁案件中经常被援用,但很难成功。

  基本案情

  小程与某房产公司2012年8月18日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由小程向某房产公司出租位于惠州鹅岭路某处房产。合同对租金及其支付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小程与某房产公司签定上述合同前,某房产公司于2012年6月16日便与惠州另外一百货公司签定了转租合同,将上述小程与某房产公司间《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转租给了该百货公司。后因某房产公司欠付租金,小程遂于2012年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程认为,某房产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某房产公司应将其欠付的租金如数支付给小程。某房产公司则认为,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所规定的租金额远远超过了某房产公司与其下家所签定的转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额。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该租赁合同租金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本案裁决

  仲裁庭认为,(1)小程和某房产公司《房产租赁合同》对租金数额及其确定方法已作出了明确约定,而且,即使某房产公司就同一租赁物的转租价低于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某房产公司仍须依该合同所规定的租金标准如数向小程支付租金。对此,某房产公司在订约时可以预见并愿意遵守;(2)在某房产公司与小程签定租赁合同前,某房产公司已同其下家签定转租合同,将租赁物以低于租赁合同所规定租金标准予以转租。转租价低于租赁合同价,某房产公司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即已知晓;基于上述分析,仲裁庭裁定,某房产公司关于租赁合同显示公平的主张不能成立,某房产公司应将其欠付的租金如数支付小程并加计相应利息。

  简单述评

  主张合同显失公平或援引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在仲裁案件中经常被援用,但很难成功。其原因就在于,显示生活中,合同的订立一般均是建立在当事人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谨慎的商人们总是在分析并平衡各种情况后作出其抉择,签定合同。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市场预测不准,在情形对其不利时,不依约履行合同,想通过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以规避合同风险或推却损失,这种做法本身便与合同法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相违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相应加重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即使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如若行使撤销权,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地予以行使。逾期,其权利便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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