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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新建办公楼项目的拆迁插曲

2012-12-1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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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5年11月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先后作出《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建办公楼项目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新建办公楼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在西城区育教胡同X号院新建办公楼。2006年4月中旬,北京市规划

  【事实概要】

  ——前期背景

  2005年11月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先后作出《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建办公楼项目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新建办公楼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在西城区育教胡同X号院新建办公楼。2006年4月中旬,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中共中央机关工作委员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7月初,北京市人民政府对中共中央机关工作委员会作出《建设用地批准书》。该月中旬,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向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于2006年7月中旬—2007年中旬(该期限后被续至2008年1月中旬)在育教胡同X号院进行拆迁。

  在走向法治文明的国度,行政拆迁邂逅公民私权救济往往会平添一段法治佳话。中共中央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拆迁项目虽然有着强势的政治职能为支撑,但一介公民耿如焕(化名)的维权之坚也为其承担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新建办公楼拆迁项目营造出一段逾一年之久的插曲……

  ——委托前后

  耿如焕于2001年底承租了西城区育教胡同X号院内的一套公有住宅,租用期限约定为10年。该院被划入拆迁区域后,公房产权单位即放弃了拆迁受偿权,故而耿如焕摇身成为被拆迁人。由于拆迁人开具的补偿标准仅为2万元每平方米,而同位置其他拆迁项目的最低补偿标准也在4万元每平方米以上,耿如焕与其他几户被拆迁人决定拒绝以如此不合理之补偿标准大成补偿协议,选择了固守其房!

  2007年8月,拆迁人向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提出拆迁裁决申请。同月底,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向耿如焕下发拆迁纠纷裁决书。随后,耿如焕自行向西城区法院提起拆迁裁决之行政诉讼,并自行参加了一审开庭,法院开完庭后当庭决定三天后宣判。耿如焕知道胜诉的几率非常小,国务院法工委的代理人耀武扬威地对耿如焕称只要这个诉讼一出判决,他们便会实施对耿如焕之房的强拆程序!

  百般思量后,耿如焕走进了盛廷律师事务所,委托拆迁律师团队的骨干律师马丽芬代理其案,以求阻挡“濒临城下”的强制拆迁!

  【办案掠影】

  化解强拆之险成为临危受托的马丽芬律师介入案件后的首要工作,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该案详情,马丽芬律师决定采取连环诉讼战术:

  办案第一季:拆迁许可之复议中止裁决之诉!

  在两个工作日的短暂庭前准备时间内,马丽芬律师先行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以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在许可过程中对拆迁人所提交材料审查不严格、许可后未在拆迁范围内张贴拆迁公告从而同时违法了行政许可的实体及程序规定致使耿如焕核发财产权益被侵犯为由,请求撤销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对中共中央机关工作委员会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续证。

  复议立案后,马丽芬律师随即起草了《中止审理申请》阐明拆迁许可证是裁决的前提,拆迁许可证的复议结果未出前,应当中止裁决案件的审理;并通过研究案件材料,写了裁决案件的书面代理意见,主要围绕被告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拆迁裁决的程序严重违法、裁决主要依据之《评估报告》存三大纰漏、裁决《送达回执》的真实性存疑等方面作出了铿锵有力的代理意见!上述三份文件准备好后,马丽芬律师要求耿如焕在第二天亲自交给办案法官。

  第三天,耿如焕战战兢兢地来到法院,准备听取法官的最后宣判,意想不到的是法官宣读了《中止审理的裁定书》。

  两天时间,三份文书,成功阻却了裁决之诉的终局判决——西城法院作出裁定:中止了对耿如焕诉拆迁裁决案的审理。耿如焕更加坚定了依法维权到底的决心。

  办案第二季:规划许可之诉中止拆迁许可之诉!

  因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后维持了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的拆迁许可,马丽芬律师遂以委托人之名义提起了拆迁许可证之诉。在拆迁许可之诉中,通过阅卷与证据交换,马丽芬律师挖掘出新的维权之法——起诉拆迁许可证前置行政行为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因为行为主体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许可过程中未履行必要行使审查义务,未依法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告知利害关系人(含耿如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亦未依法向被拆迁人公示《规划意见书》以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规划许可之诉提起后,西城区法院依申请中止了对拆迁许可之诉的审理。耿如焕之案进入了新的阶段。而此时,荏苒时光已届2008年2月,耿如焕的房屋成为拆迁区域内最后的“守卫者”,继续见证民权与公权的博弈!

  办案第三季:立项批复之诉中止规划许可之诉!

  2008年3月,以按图索骥之道将耿如焕所涉拆迁项目中的违法性逆向推导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所作出的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建办公楼项目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新建办公楼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一个日常行政管理部门并无权进行立项批复,且在作出批复的过程中未尽必要审查义务、未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等等。

  对这一侵害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马丽芬律师再次将之诉诸正义之宫——法院。而这一源头性行政行为的效力一旦亟待司法判决的确认,那么作为其后续行政行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之诉则多了一个待定前提。马丽芬律师据此再次向西城法院提出中止规划许可之诉的申请。如此一来,最初的强拆之急已转变为这一立项批复之诉,对耿如焕的紧迫情势似乎已然烟消云散……

  办案第四季:回归和谈!

  时令转入2008年之秋后,立项批复之诉、规划许可之诉、行政许可之诉先后重蹈了中国行政诉讼难以胜诉的既定轨迹,委托人的撤销诉求均被驳回。连环之诉历经一年之后回到了起始之争——对拆迁裁决的审理!

  尽管如此,这一365个时日的轮回,对于从忧郁07年而来的耿如焕而言已然是期望值的最优实现:既拜托了强制拆迁的厄运,亦收获了平等谈判补偿对价的筹码!——拆迁人重新开具合理补偿标准,双方冰释前嫌,进入友好谈判的新阶段!

  【律师说法】

  拆迁人一般势力、权力、财力比较大,被拆迁人不要被他们的势力吓怕,利用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是关键。本案以连环诉讼为渠道巧夺天工地展开了与拆迁人之间的时间拉锯战,在诉讼上虽败犹胜,最终赢得当事人期望之实现,其核心精神经提炼有以下几点:

  第一, 拟好连环战略。在某些拆迁案件中,拆迁人一方手中可能挥舞着权力之棒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往往无优势地位可言,且在很短时间内即会陷入强拆的窘况。对于这样的维权案件,拟好连环战略是有必要的,通过系列诉讼行为,逐步深入地揭示整体拆迁项目中的种种违法弊病,从而向拆迁一方施以无形强压,转而愿意接受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主张。当然,这是一个统筹安排的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被拆迁人需有专业的指导意见。

  第二, 把握诉之安排。前一点的内核在于宏观定位,而诉之安排则在于将宏观微观化。换言之,被拆迁人一方要把握好什么时间提什么诉讼。结合本案来讲,因裁决已作出,且委托人已自行提起裁决之诉,已使强拆风险成为愚公家门前的一座大山,连环战略的首要步骤即在于翻阅这座大山。此时,将裁决的前一前置行政行为——拆迁许可证的违法性作为切入点便成为冒进中的保守。在以拆迁许可之复议稳住局势之后,再依据个案中所掌握的新线索、新证据提起新的诉。

  第三, 善于发现违法点。拆迁维权多数以“民告官”之行政诉讼为法,路途多舛属常态。突破这一常态使得维权胜利的基础则在于善于发现违法点。当然,这一要求在于被拆迁人发现自己的维权之需当时,也在于维权全程之中。对违法点的发现与有效法律抗辩,绝胜于长篇累牍的巧言之辩,能实实在在地使得占据优势地位的拆迁人一方放低姿态与被拆迁人进行对等、等价之协商。案中,马丽芬律师从诉拆迁许可证之违法、建设规划许可证之违法一直诉到立项批复之违法,最终使得强拆风险转化为拆迁行为合法性消失殆尽之风险,扭转了拆迁当事人双方的主动与被动之势!

  故有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之连环计,今有拆迁维权行政诉讼之连环讼。智慧,往往就在民间!

  2008年12月笔

  本文关键词:北京拆迁 连环诉讼 拆迁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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