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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确定

2016-11-1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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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征收人在面对土地征收活动时,往往对征地程序不甚了解,而对征地应取得哪些批文,应公告哪些文件,更是一无所知,在此情况下便配合当地政府的征地工作。后来,被征收人因对征地补偿不满意,遂提起法律程序...

  被征收人在面对土地征收活动时,往往对征地程序不甚了解,而对征地应取得哪些批文,应公告哪些文件,更是一无所知,在此情况下便配合当地政府的征地工作。后来,被征收人因对征地补偿不满意,遂提起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被征收人对相关征地文件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往往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那么,被征收人对相关征地文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何时算起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即,被征收人自知道该文件之日其六十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现在的问题是,被征收人从何时才算对征地文件的“知道”呢?

  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对征地文件依法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文件内容是无法在法定的公告日期内知晓的,被征收人一般是通过事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得到相关征地文件。故,应当认为被征收人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之日起才算“知道”征地文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针对上述问题,近期李文谦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以胜诉的方式支持了以上观点。

  在该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了罗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4月3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自始才知道罗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安置补偿具体内容即《罗甸县2012年第一批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5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被告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应对其主张(原告已于2012年5月15日知道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内容,其于2015年12月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已于2012年5月15日知道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内容,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行为认定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期限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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