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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开发商不履行 “面积误差”该由谁埋单

2013-04-3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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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房时,购房合同上明明写明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不得超过3%,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但市民陈先生昨天向记者反映,他和同事买房碰到上述情况时,开发商却硬要他们个人承担。昨天上午,陈先生向记者反映,今年8月1日,他在黄务附近购买了一套新

  买房时,购房合同上明明写明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不得超过3%,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但市民陈先生昨天向记者反映,他和同事买房碰到上述情况时,开发商却硬要他们个人承担。

  昨天上午,陈先生向记者反映,今年8月1日,他在黄务附近购买了一套新房。当时,购房合同上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88.32平方米,可12月10日售楼处一个女士打电话告诉他,房子面积变更为93.67平方米,并问他“想不想退房”,如果不想退房的话,就赶紧把多出的这5.35平方米的房款共1.9万元交上。可陈先生认为,当初购房合同上有约定,如果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购房合同上既然有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走,开发商现在却让买房的人来承担超出3%以上的房价款是不合理的。”陈先生说。

  采访中,记者看到陈先生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88.32平方米。”第五条: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和误差比的计算方法,记者算了一下,陈先生所购房屋合同约定面积和产权登记面积的误差比为6.06%,超出了3%。

  陈先生告诉记者,11日他到小区售楼处去找过,当他问“房子面积为什么大了这么多”时,售搂处的一位男士告诉他:“是设计修改了,因为按照新的规定房子的消防面积不够,所以才做了修改。”陈先生让其出具文件规定给他看,对方没有出具出来。12日上午,售楼处再次打电话给陈先生,口气很强硬,要么退房,要么赶紧交钱。陈先生不想退房,但他认为,开发商应当履行合同约定,承担误差比超出3%的那一部分房价款,这样才算公平。陈先生说,碰到这种情况不光是他,还有单位跟他一起买房的同事。

  昨天,记者拨通了该售楼处的电话,接电话的是名女士,当记者提出“按照合同上的约定,设计变更应当签署补充协议,买房人有知情权”时,该女士说“要不让我们领导跟你说吧!”记者将电话告知了对方,可之后却一直没等来电话。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对于“面积误差比”的规定,也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在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3%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履行。开发商寻找的理由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就是不履行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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