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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2013-08-0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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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家财政部最新发布消息,从2013年8月1日起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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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知识链接:

  一、什么是营业税和增值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一)营业税的纳税对象: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4)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

  (5)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二是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三是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者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1、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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