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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二)

2019-11-2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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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介居间不成下家不能获赔案情:张某通过中介看到广元路上一套二手房挂牌出售,觉得比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万元。但是,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深圳房地产律师注)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

    中介居间不成 下家不能获赔

      案情:张某通过中介看到广元路上一套二手房挂牌出售,觉得比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万元。但是,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深圳房地产律师注)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无奈,中介只得通知张某,居间不成功,上家不肯卖房,请他另换其他房屋(深圳房地产律师注),或取回意向金。但张某认为,买卖不成,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张某与中介未取得一致。张某把中介告上法院,要求中介按照“定金法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赔偿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点评:在这类纠纷中,有个共同的特征,即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认为中介违约了。笔者将此类纠纷称为“包购纠纷”,即下家误认为中介必须居间成功,否则即是违约。近两年,由于房价上涨,这样的纠纷非常多。买房不成而房价上涨,购房者心理难以平衡。这样的主张法院是不能支持的。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上下家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当然,若居间不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居间活动的商业风险依法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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