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温州女子在学车时致人死亡,被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2012-12-18 22: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温州女子张某在杭州一家驾校学车时,误把油门当刹车,导致车辆撞塌围墙,将杭州某小学一名6年级男生压死。目前,杭州警方对教练员来某和温州女子张某初步定性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温州克X律师也认为应该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说应该是共同责任。本人对此深不

  温州女子张某在杭州一家驾校学车时,误把油门当刹车,导致车辆撞塌围墙,将杭州某小学一名6年级男生压死。目前,杭州警方对教练员来某和温州女子张某初步定性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温州克X律师也认为应该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说应该是共同责任。

  本人对此深不以为然,有不同意见,教练员来某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没啥意见,但对学员张某也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是错误的,对学员张某来说,应定性为意外事件。理由如下:

  事实方面:

  第一、【克X律师说:学员张某作为新手,学车期间应把握住谨慎、安全行驶原则,应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行车。张某的错误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也负有责任】。克X律师对记者说的这句话在表达方式和法律上都说不通:

  学员张某不能称为新手。张某只是一个学员,连驾驶证都没有,怎么是新手?新手一般指的是那些拿了驾驶证不久的人员,也叫马路杀手。好比一个从没有结婚的女人,称呼她为少妇那是不合适的,只有结过婚才可以叫做少妇或老娘客,要是称呼一个姑娘为老娘客,后果就是一顿白眼或臭骂。

  学员在学习期间,怎么可能有安全驾驶,怎么能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行车呢?就像周星驰说的,我只是一个演员,对张某来说,她只是一个学员,像安全行驶这些原则不适合一个学员。对于学员来说,不存在安全驾驶的问题,一个学员在学车期间,驾驶都不是安全的,至于安全与否,要靠教练员来把握。教练员认为不安全,那就踩刹车嘛,要一个学员遵守什么安全驾驶原则,比一个妓女说自己是处女还可笑。

  克X律师说:【张某的错误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也负有责任】。这话很好笑,一个学员如果没有错误操作还是学员吗?进驾校学习,就是改正自己的错误操作,学员如果都没有错误,还要教练员干吗?

  第二、报道说,张某在没有教练陪同的情况下,在进行前进、后退练习的时候发生事故。这个前进和后退,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正七和反七。

  在驾校学习过的菜鸟们应该都有这样的经历:在进行正七和反七练习的时候,教练都是站在车旁大声吆喝指挥,这是潜规则。潜规则也是规则,也需要遵守。所以张某基于对教练的信任,遵守了这条以为是真理的规则。

  张某作为学员,驾驶知识来源于教练员,正是张某基于对教练的信任,作为一个学员,教练的话就是真理,不允许学员有任何反对的意见。如果一个教练对学员说,正七和反七练习的时候,教练可以不用在旁边的,作为初学者,当然是深信不疑。就算教练对学员说,开车的时候不用握住方向盘,我想初学者也会相信,那是知识和经验的传授。好比从小老师就教育我们,太阳最红,毛主席最亲,我们从来没有质疑过一样。毛主席是最亲,但太阳不一定最红。[page]

  学员单独练车是普遍现象,但一般教练都会把油门踏板弄掉,比如油门线拔掉或锁住油门踏板。作为张某来说,教练让其单独练车,张某有理由相信来某作为一个资深教练一定会让油门处于不能运作的状态,就因为教练的过失,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教练来说,这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张某来说,这是意外事件。张某在主观上不可能预见也没法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法律方面:

  第三、在练习场地发生事故,因不是发生在道路上,警方不定为交通肇事,而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这点倒没有异议。重点是对教练可以这样定性,但对学员也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明显相违背。

  学员单独在驾校场地里练习,其安全系数明显高于学员单独在道路上驾驶,而学员在道路上无证驾驶出事故撞死一人,也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安全系数这么高的场地上出事故反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不是笑话吗?如果该事件适用【道路安全法】的话,那张某是完全不用负责任。一个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该与刑罚的轻重想适应、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如果不相适应的话,那是对刑法的滥用,与原则相违背。

  张某的情况,如果定交通肇事罪的话,最多在三年以下判刑,而定过失致人死亡的话,有可能在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判刑,这是与罪刑相适应失衡的。

  学员对于教练来说,就是个学知识的孩子,教练对学员来说,说的每一句驾驶知识都是真言,学员缴了学费来干吗?除了拿证的需要,就是学知识了。好比一个老师拿着一包砒霜对小明说:“小明,把这包糖给三毛吃”。作为小明,当然相信老师的那包砒霜是糖,如果把三毛毒死了,难道说小明疏忽大意,自己没先尝一口?

  在主观方面张某是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张某来说,教练单独离开,没有在语言和行动上制止张某单独学车,张某有理由相信油门踏板已经失去了运作,处于无效状态,也有理由相信在正七和反七练习中学员是可以单独练习的,这是潜规则。至于这潜规则是不是合法的,作为学员是不清楚的,学员只能相信教练。就算在理论考试上有所涉及,但谁能保证每个人在理论考试的时候都得满分?理论方面知识的缺陷,需要在实际学习中从教练那里得到补充。而教练没有制止,作为学员当然有理由相信在正七和反七的时候,教练是可以不需要坐旁边的。对学员张某来说,这是意外事件,对教练来某来说,这是过失。

  综上:本人认为,杭州警方将温州女子张某也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是错误的。当然,也不赞同克X律师的说法,此次事件对张某来说是意外事件,应该是无罪。[page]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037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