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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识: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

2012-12-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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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和单位均可犯本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关于经济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和单位均可犯本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包括以下5种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合同担保,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诱骗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诱饵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取得对方的信任,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收受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合同诈骗罪不会被判死刑。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什么是性骚扰?怎么鉴别性骚扰?如何取证性骚扰?一时间,众说纷纭。

  结合相关案例,有专家和律师表示,违背受性骚扰人的意愿,故意作出或者发出性的行为或者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

  今天,信报解读性骚扰。

  常见性骚扰行为

  一位女作家曾在她的一篇文章里这样写道:“凡是有女性涉足的场所,几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骚扰。”这句话也许能从一个侧面说明性骚扰这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在我们生活中的现状。一些专家和读者列举了日常生活中人们常遇到的性骚扰种类。

  身体接触骚扰

  在商场、公交车、地铁等公共场所,自己的隐私部位被侵犯或被对方隐私部位侵犯。如被乱摸、对方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她人等,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典型例子?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着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言语骚扰

  在两人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对别人的衣着、外表和身材给予有关性方面的评语,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典型例子?“你今天穿得很性感啊?”“你真丰满啊!”等。

  非言语骚扰

  故意吹口哨或发出接吻的声调,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暧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如色情书刊、海报等,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典型例子?对路过的女性吹口哨或发出尖叫声。

  短信、电子邮件骚扰

  经常发短信、写纸条、发电子邮件,写一些黄段子或肉麻不堪的话,多次提出与对方到私密场所约会的请求,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典型例子:给他人发的短信中写道:你迷人的身材使我夜夜不能入眠。

  性索贿或性要挟骚扰

  以同意性服务为条件,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典型例子?老师暗示学生要“付出代价”,作为承诺学业、录取的条件。上司以职位的升迁、调迁,来暗示他人同意进行性服务等。

  自我暴露骚扰

  走到胡同、地下通道等比较僻静的地点时,遇到暴露狂或露阴癖者,故意走到你身边或发出声音引起你注意,然后做出下流动作,这样的“暴露狂或露阴癖”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偷窥骚扰

  在商场试衣间或使用卫生间时,发现有人正在偷窥,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公开挑逗骚扰

  在当事人极为反感的情况下,还在公共场合以开玩笑的形式称呼当事人“亲爱的”、“老婆”、“老公”、“宝贝儿”,或“开玩笑”与当事人拥抱、亲吻、动手动脚,喝酒时不断要求与他人喝交杯酒等,极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page]

  三种方法取证性骚扰

  一提到性骚扰,大家普遍认为,遇到这样的事只能吃哑巴亏,因为它总像毒瘤一样滋生得那么隐蔽,只有受害人和加害人最清楚。如果想要实施性骚扰行为者受到惩罚,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证据。

  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的翟雪梅律师说,我国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就是传统的人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受害人在收集证据时只能从这三方面入手。

  人证

  被他人性骚扰,可找到目击者为自己作证。

  北京炜恒律师事务所江晓阳律师点评:在找证人时,不但要找到目击者,而且目击者还要肯出庭作证,为了防止伪证,证人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目前来看,大多数人不愿作证。由于性骚扰的行为隐蔽,很难有人发现,所以被害人很多是吃哑巴亏。

  物证

  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或收到与性有关的礼物或他人展示的色情刊物,要留下物品作为证据。

  江晓阳律师点评:不要畏缩或偷偷将其处理掉,要用坚定的语气向对方说:“你的行为实在无聊,若你不收回,我会投诉。”并将事情转告其他相识的人,留下物品作为证据;消除贪小便宜的心理,不要轻易接受异性的邀请与馈赠。

  视听材料取证

  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视听材料都可以作为被性骚扰的证据,如果长期被骚扰,应该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

  江晓阳律师点评:如果被性骚扰,可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进行取证,但不可设陷阱取证,就是不能勾引对方对自己性骚扰,然后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声音鉴别,拍摄下的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图像中骚扰的动作和骚扰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都不足以构成证据。

  界定性骚扰

  到底什么是性骚扰,草案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记者采访了多名律师和专家,虽然他们各自的说法不同,但对此都有一个基本原则,即违背受性骚扰人的意愿,故意作出或者发出性的行为或者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

  关键就看是否违背个人意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侵权方面的著名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性骚扰中的受害人不仅仅针对妇女,男人也有可能受到性骚扰,或者同性之间也都可能发生性骚扰。关键就看是否违背个人意志,是否经过对方同意而作出的具有性方面的行为或者语言。

  性骚扰侵犯的实际上是个人的性自主权。这个权利名称虽然没有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但在2003年3月最高法作出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司法解释中,提到了其他人格利益,性自主权应该算在内。而当事人如果到法院起诉,法院完全可以就以“性骚扰”案由立案审理,性自主权也是人身权的一种。

  令被骚扰者产生负面反应

  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的翟雪梅律师也表示,很难一一举例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但应该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使被骚扰者在心理或者生理上产生负面反应。有的人认为还可以将是否符合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作为衡量标准。

  具体到某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这会因为被骚扰者的感受不同而不同,也会因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不一样的反应。比如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一个男人亲吻了一个女人,这在某些国家可能就是一种赞美、欣赏、友好的表示,但在东方国家,因为整个文化背景是含蓄的、内敛的,这样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性骚扰。

  边缘性骚扰

  对性骚扰说“不”后,也有人会恐慌,他碰我一下能算性骚扰吗?她穿得十分暴露对别人是性骚扰吗……就此,记者就生活中常见的几种现象咨询了专家。

  杨立新教授解释说,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露阴癖者对异性进行骚扰,他的行为应该属于性骚扰;比如向对方暧昧地说“亲爱的”、“老婆”、“小情人”、“昨晚睡得怎么样”、“今晚我们去……”等等语言,虽然看起来没有涉及性的内容,意思表达得很隐晦,但只要对方不愿意,这也算是一种性骚扰。此外,偷窥别人也算是性骚扰,这首先就是骚扰,更别提偷窥性方面的了。杨教授说,性骚扰原则针对个人而言,夏天里有的人穿得很暴露,这对其他人来说并不算是性骚扰;还有新闻报道中提到的“秦淮河民工裸泳,高校女生欲告性骚扰”的情况,严格说也算不上性骚扰。

  14周岁以下无论是否自愿都是性骚扰

  性骚扰一直是存在于社会当中的普遍现象,这次只被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

  翟雪梅律师认为,这说明性骚扰还是多发生在女性身上。但是无论发生在男性还是女性身上,草案中没有对受骚扰者的年龄作出规定。

  杨立新教授认为,这其实在现行法律中就是有所体现的。14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任何性自主权,无论他(她)是否同意,其受到的侵害都应该算是性骚扰,严重的就属于猥亵儿童。14周岁到18周岁的人,其具有部分性自主权,比如他(她)有权对接吻、拥抱等等这些动作表态,是愿意还是不愿意。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性自主权,他(她)可以对任何有关性方面的行为或者语言表达自己意愿,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性骚扰,他(她)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

  案例说法

  判例中性骚扰的四特征

  2004年3月12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了首起短信性骚扰案。原告闫女士经常收到丈夫的同事齐某发来的带有黄色内容的短信,齐某对此也承认,但他认为自己就是在开玩笑,只不过玩笑有点过火而已。法院最后判决齐某败诉,赔偿闫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院判决书中从四个方面对性骚扰做出了认定,认为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

  第一,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

  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处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愿行为;

  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律师观点

  男性也可能受到性骚扰

  翟雪梅律师认为,立法对性骚扰说“不”,还应在性别上加以完善,将男性可能受到的性骚扰也包括在内。“就像现在很多人呼吁将刑法中对强奸罪的定义由‘违背妇女意志’改成‘违背他人意志’一样,性骚扰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受害人有女人也有男人。”[page]

  其次,立法应该在责任追究问题上加以完善。草案中规定:“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翟律师认为,这项规定只是对实施性骚扰行为人的处罚,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该如何赔偿并没有规定,因此应该将适用民法中的相关条款写进去或者单独在草案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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