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90年代住宅改建时,我母亲所属的公司没有租用当时的房子处理房地产证明书(原因不明),2003年母亲去世,2010年把这个房子拆成高层楼,当时设置了别的小房间。 现在这所房子里完全没有水和电。 怎样才能按原来的面积补偿?

2020-04-30 01:22:06
律师解答共有6条
  • 面积如果和房产证不合
    1、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
    2、看其与合同约定面积的比例。低于3%,按合同价格结算。如果少了,应退回多收的房款.
    3、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的,误差在3%以内的,超出部分按实际增加的面积计算,由业主补交购房款。
    4、误差在3%以上的,业主只追加3%的房款,3%以上部分由开发商付款。
    5、如果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售房单位按实际减少的面积退款。
    6、误差超过3%,业主有权利要求退房或者按实际减少的面积退款。
  • 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1.第一类小产权房:

    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2.第二类小产权房:

    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3.第三类小产权房:

    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三、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

    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 房改房可以交易。
    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
    1、了解产权可靠性
    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
    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
    房改房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2、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
    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
    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

  • 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的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内部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内部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附: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 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1.第一类小产权房:

    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2.第二类小产权房:

    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3.第三类小产权房:

    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三、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

    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 房改房补差登记如何办理  
    一、释意  对房改房原有产权为67%或52%的基础上补足100%全产权后,凭补差资料更换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  
    二、登记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之第三节。  
    三、登记条件  
    (一)权利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变更事项涉及他人权利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三)其他条件见《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规定。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依登记部门提供填报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房屋分层分户图2份.  
    (二)申请人自行提供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所有权属证书;  
    3、房改补差登记表;  
    4、其他必要材料。  
    五、登记办理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薄→发证→归档  
    六、登记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登簿。  
    七、登记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由承受方缴纳。  
    八、登记申请部门  登记收件科  
    九、特殊说明amp;amp;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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