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07年9月将现住房屋卖给熟人,价格谈定21万,要求一次付清,新购置的新房钥匙拿到手再过户,可熟人钱不够,给了16万,让将房产证过户,办贷款,随后12月将5万给了,可由于新房钥匙没拿到,超过了签定期限没搬走,熟人把老公起诉了(老公房本),以房产部门签的协议付违约金,但是在我家里签的协议没有违约金,也从未谈到违约金,在过户时签的协议违约金一栏我老公将一份划掉了,第二、三份都空白没填,现在房产部门其中一份与他保管的一份都有数字,老公回忆当时填完交时,熟人自己交上去的(钢笔是熟人自己的)。可能添加,此协议以15万交的契税(熟人交的)没有以21万交。请问:三份协议违约金一栏书写不一样且以15万交的契税、贷的款,协议有效吗?我该怎么办?(过户及过户签的协议我不知道)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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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添加的就不具有法律效应。但你要证明那是他单方添加的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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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1万的协议为准,应当写明,协议居住到拿到新房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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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