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99年房屋动迁,当时有3个户口(祖父,小姨,小姨的儿子),在动迁过程中表妹(A)作为回沪子女户口迁入,也享受动迁面积,分得两套房,小姨一家分得三室一厅,独立户口本,祖父与表妹一个户口簿,户主祖父,一室一厅,01年另一表妹(B)也作为回沪子女迁入户口,随后在08年又有两个姨一个姨夫外地退休后户口迁入,此房自始至今只有祖父一人居住,现在祖父身体不好,想将房屋出售以做养老费用,没人反对,但A表妹认为她有动迁面积,所以提出要将房屋出售后40-50%售房款给她,请问她这样做符合法律吗?另外此房中其后迁入的4个户口就一点权利也没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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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出售房屋要看其是否属于产权人,因此,就现在这间房屋,你祖父可以将其买下后出售,但由于表妹A也是动迁安置人,你祖父如出售该房屋,必需要保障表妹A的居住问题,因为她本身享有在该套房屋中的居住权。至于后迁进来的四个户口,他们的户口不代表必然的居住权,因此可以不必理会他们,但是他们几人的户口不迁走,必将对售房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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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说的有道理,应分得一部分房款;后迁入的人户口可留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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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的主张应当受到驳斥,祖父可以购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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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使用权房屋,需要征得户口在内人员的同意,才能购买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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