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要动迁,有父母女儿外孙女四个户口。房屋原为父亲方留下的,父亲为户主。对动迁后家人分配房屋有争议。女儿认为按户口人数比例,应该拿走她和他的女儿共一半,认为是合法的。父母认为女儿已经出嫁,已另有住房。动迁的不是产权房,户主父亲为租赁人,动迁款为父母共有财产,但可以协商给女儿一部分,而不是按户口比例当然占有。
这里想咨询明白两个原则问题:1、假如按户口计算动迁款,是否就等于每个成员就有权按比例拿走份额,而不顾其它,比如两个三个子女,没有住房的也买不成房子?那么假定按面积计算动迁款又如何理解呢?2、本来住房为父母拥有,父母为将来以房养老,可有权决定不给、或给多少已住在外的子女?
假定分歧不能解决,如何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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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女若为未成年人,是没有份额的.依法律规定,使用权方应由实际居住人共有.进一步了解,欢迎联系QQ:105145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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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实际同住人,不能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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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签定的动迁协议时采取的动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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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动迁法律,不在该房内是居住不应该是安置人,如果动迁协议已经把女儿及外孙女考虑进去,酌情分得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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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起诉,对于公房一般是对共同居住人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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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拆迁政策,如果是按户口补偿的,女儿及外孙女属于被安置人口,则其应当按比例享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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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必要去假设是按户口还是按面积,最终只会参照动迁协议的约定和动迁政策,不是你们自己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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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