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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要动迁,有父母女儿外孙女四个户口。房屋原为父亲方留下的,父亲为户主。对动迁后家人分配房屋有争议。女儿认为按户口人数比例,应该拿走她和他的女儿共一半,认为是合法的。父母认为女儿已经出嫁,已另有住房。动迁的不是产权房,户主父亲为租赁人,动迁款为父母共有财产,但可以协商给女儿一部分,而不是按户口比例当然占有。 这里想咨询明白两个原则问题:1、假如按户口计算动迁款,是否就等于每个成员就有权按比例拿走份额,而不顾其它,比如两个三个子女,没有住房的也买不成房子?那么假定按面积计算动迁款又如何理解呢?2、本来住房为父母拥有,父母为将来以房养老,可有权决定不给、或给多少已住在外的子女? 假定分歧不能解决,如何依法处理?

婚姻家庭
2009-09-01 14: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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