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虞某楼盘买了一套房子,按照合同今年6月30日交房,由于房产公司不具备交房条件而延迟至7月30日,并答应付违约金。我于8月2日去交房,验房时发现门窗玻璃有次品及卫生间有少量渗水的水迹,我提交了整改意见后又于8月23日去验房还是老样子,故一直没交房。直至9月21日,期间也去了3-5次,在9月21日的时候,发现有一块门的玻璃换了,但发现卫生间的渗水现象非常严重,反映后才知是上面那户人家已在装修,故房产公司认为是这户人家的装修所带来的问题,而从那户人家那里又得知他在8月初交房后期间房产公司维修方面向他拿过钥匙,他以为房产公司已经维修过,觉得房产公司有责任,这样交房一直拖到现在已是10月底了,我想问我的这种情况可以向房产公司索赔违约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