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常乐集供销社土地实行租赁,土地分为路南和路北两部分。租赁时路南和路北的租赁户都与常乐集供销社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自建了房屋。
如今因年久失修,房屋需重建,按乡政府规划,建房时要在原来的位置上后撤四米。路北地界清晰,楼房已经建成,而路南因西边六间房后面的地皮不属供销社,所以无法后撤。这六间房的两个租赁户有一个没有同供销签订合同,另一家同供销社签订的合同不是1992年地皮租赁时签订的。这两个租赁户要求路南东边的租赁户为他们每家让出一间地皮,东边的租赁户不同意,他们就阻挠施工。常乐集供销社无法调解,问题上交县供销社,县供销社强制要求路南东边的几家租赁户让出两间。纠纷因此而起。请问应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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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当地找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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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