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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已名存实亡,所有财产已被代表人××隐瞒转移和承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我向××中院执行局提出申请。请求裁定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财产清算的申请。××中院执行局答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不适合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不出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那只能按执行终结程序处理。

损害赔偿
2007-08-21 18:23:4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规定,其是法律对公司在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能直接成为诉讼或执行的标的,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时才能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是坚持法人财产独立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你所及的情况,是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公司解散的情况,在公司仍有财产的情况下,其是不影响执行行为的,其要解决的是执行公司的财产问题,而不论其内部组织的变更,其涉及的问题是追加公司股东个人问题。若查明公司或股东个人已无财产可供清偿,则只能执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若有证据证实公司财产被个人侵吞,也可在执行终结后另行诉讼个人来主张或发动刑事来追究责任进行追赃解决。
    若有疑问,可来人来电来函继续交流。
    潘律师
    200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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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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