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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应届毕业生,在和##食品###所签定了如下的合同之后,我有些问题想请教。 “本合同生效日期2004年7月13日,其中试用期(?)个月。本合同2009年7月13日终止。 ... ...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如不服从分配,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 ... 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每提前一年赔偿甲方一万元。” 试用期领导说是半年到一年,目前我工作了2个月,发现他们当初承诺我的岗位和分配给我岗位是 不一样的,而且在这期间我感到这里并不适合我今后的发展,所以我想提出解除合同,但是他们在合同上 没有说明试用期限。 我想问这样的情况我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要交纳5万元的赔偿费?如果没有钱,他们会扣押我的档案或者 在档案上写下关于我不好的记录(比如开除),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谢谢!

劳动纠纷
2004-08-27 23:05: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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