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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职工,,在2002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6年3月假释。服刑期间该企业未解除我的劳动关系。但企业于2005年1月被宣布破产,2006年9月破产终结。原企业职工由收购方(贵阳市工业投资控股公司)整体安置。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已明确地将我的名字(同其他职工一样)列入了分配清册名单中,并已经法院裁定。但收购方认为我曾被判刑,如今虽然原企业破产了,但他作为原企业的主管单位,要解除我的劳动关系但不发放安置费。(收购方已解除其他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发放安置费)

公司企业
2007-08-03 12: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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