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高人一个关于保险公司寿保合同的问题。
我与2004年9月买了份平安保险的“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保费年交3760元,分20年交。已经交了3年了,共11010元人民币.
今天看了下合同,结果发现在合同的最后一页有这样一份东西\\\\\\\"契约作业通知函“,上面规定了如果没有我本人的签字这份保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结果恰恰如此,没有我本人的签名。另外,这份东西是在我2004年9月17日签了\\\\\\\"客户权益确认书\\\\\\\"后打印的,打印日期为2004年9月23日.
如此说来,如果没有签名,即使我万一有什么意外,对方-平安保险也是可以拒绝出保的,是不?
那么我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此合同并且全额退保呢?因为对平安如此的做法深表不满.
因为照片太大发不出来,如果有高手指教,我会发到您的邮箱。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