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全资买的房子给父母住。由于爸爸要竞选业委会,所以在产权证上加了他的名字。同时他做了公证,表示放弃该房子的任何权利。那么:
1,做这种公证是否有必要聘请律师?一个律师够么,还是要有两个?好像遗嘱公证要两个的。
2,将来我要出租,或卖掉该房屋,是否必须父亲签字同意?
3,如果父母离婚,那么该房屋是否牵涉到财产分配的问题。我是否要参与离婚官司,出示公证,才能保证自己对房屋全部的权利?
4,本来产权证上是我一个人的名字,这样做,我在行使对房屋权利的时候,本来完整的权利,是否会变成间接完整的权利?这样做对我还有其他潜在的损害么?
由于我父母的关系并不十分融洽,因此我对这个问题考虑的比较复杂,还请诸位大律师多多协助&指导,跪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