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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初在天津市中心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2007年12月29日,我被通知可以去办入住手续。但是当时将要过年,我并未办入住。2008年4月,我去办入住手续,地产公司的人要求:必须交纳2008年1-3月的采暖费和物业费才可以给我钥匙。我认为这样很不合理,于是提出先看一看房子,然后把费用该不该缴搞清再来办入住手续,可是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都明确指出,不交钱不允许看房。我认为自房款付齐之日,房子已经是我的了,看不看房子及办不办入住是我个人的权利,他们这样做不合理。 请问: 1.我是4月份才办的入住,是否还应补缴1-3月的采暖费和物业费? 2.不交钱不允许看房(不是领钥匙,而是由物业人员带领看一看房子)这合理吗?是否属霸王条款?

房产纠纷
2008-04-14 1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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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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