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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父亲有一个治疗口臭的祖传秘方,希望合理转让。通过一个中介机构结识了“美国**基金”的中国总部总裁__杨*先生,经过几次协商,达成了合作意向。于2006年12月25日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当初协商时,因考虑到我们只是个人性质的合作者,没有办理药品生产所需的相关文件和手续的能力,所以我们曾经就“合作中我们应提供那些文件或材料”提出疑问,当时杨总的答复是——“药品生产才需要比较严格的手续,保健品的生产不需那么复杂。只需办理一份资产评估报告就可以了”——于是我们到一个杨唯一认可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作了一份资产评估。并于2007年1月10日左右提交给杨总——这些经过均有中介人在场。 大约两个月后,杨总来电,称其美国总部要求我们自己办理药物的“临床试验报告”和“毒性报告”。通过查询我们了解到,私人可能没有办理这类手续的资格,而且费用很高。我们觉得这个要求不符合当初的口头约定,而且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范围。于是就和杨总协商,希望得到他们公司的帮助,但是被拒绝了。就此合作被搁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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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5 20:34: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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