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1年7月购买了位于白云区***村的**单位,当时购买的单价是5900元一平方米的高价位,发展商标榜自己是高级住宅小区,并对楼盘的规划做出了很多规划(高层经理的口头承诺),但现在都没有实现,我们住户多次反映提出,可是发展商仍然不予理会。因为如果没有那些配套,生活上很不方便,而且附近配套不是很完善的楼盘也只是3000-4000左右的价格。我们很多业主都觉得受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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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口头承诺是没有效力的,如果没有书面材料又没在合同上写明,你们很难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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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