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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与徐州一发电厂于2003年年底签定了一设备合同(共两期),我公司分别在03年12月和04年5月将设备供应到现场。我们付款方式是1(预付):7(货到):1(验收合格):1(质保金)。在二期货发之前,一期设备已使用(此货款收到80%)。二期货到后应该即付70%货款。我公司一直在催要。在去年八月前后,对方说设备使用效果不好,要求退货,我方未同意。后经协商,双方签定一协议,设备按降价处理,再付我方70%货款,以前合同作废,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但执行中,对方又反悔,仍要求退货,故此事仍在协调中。此协议是由传真方式签定,加盖合同章传给对方,对方再加盖合同章返传给我公司,协议中也说明传真件有效。

其它综合
2005-04-06 16:54: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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