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12月15日来到某房产销售中心挑选了一间店铺,并预定了此店铺,事后交了押金收到一张定店铺协议书.事后大概10天接到店铺房产开发商业务员打过来的电话,说是叫我们去补足总店铺的全额租金,我当时就纳闷回想15日挑选店铺时咨询业务员时他是说等明年八月店铺施工完工开业之前交店铺租金的,然后问一下,房产公司的业务员说15日交押金时收到的预定店铺协议书上有说明此事.挂掉电话马上拿到预定店铺协议书看一下,果然有说明此事,并且上面还有补足租金的时间限制,而且违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收回店铺,不退押金等严重后果.但我们在选店铺时并没有听到业务员提此事,在咨询业务员时他也是说等明年开工时才要交纳店租金.
现在,本人发现15日交押金后收到的那张预定店铺协议书是只有房产商那边的盖章和受理人签字的.是否不具有法律有效性?
问题:我想问,有效的协议书是不是需要有甲\乙两方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才算是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协议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