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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9年在忠县中学念高中的时候遗失身份证,当时忙于毕业,并且想到进入大学后就会有新的身份证代替它,所以没有挂失。02年的时候,我在重庆三峡学院大三快毕业了。收到忠县打诈办的信函,说是我已欠了移动公司的话费几千元,于是我在学校开了一些我从没有用过手机的证明以及我的遗失身份证的经过让父亲亲自到忠县打诈办处理该事。当时就没追究责任。02年我到山东工作半年后。又收到我爸转来的同样内容的信函,此时,那个拾了我身份证的人用我的身份再次在移动公司欠下几千元钱。我和我爸向他们陈述了前次的经过。这次一样没有追究责任。我原以为政府部门在上次就对我的那个身份证实施了跟踪监控,没想他们没有对那个是身份证的人采取任何限制措施,一直在8月1号,我父亲第三次传来了同样的信函。他们说,这次一定要我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
2006-08-09 09: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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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你无须承担有关责任.因为你并未向移动公司提交任何申请开通业务的签字申请,你与移动公司之间未有任何合同文件.而且你有足够证据证明在这段期间,你根本未使用过手机,进行手机费诈骗行为的并非你本人.虽然你遗失身份证后没有挂失,但是这并不能构成你须支付这些话费的原因.移动公司审查开户人资料不严才是导致话费损失的主要原因.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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