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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于去年在武汉青山区购买一二手房,当时款清并过户(尾款2000元交房时付清)。合同约定今年8月1日前交房,否则按每日0。02%计算赔偿。现卖方于本月13日电我交房要到今年10月底。其理由是其所购新房开发商拖到今年6月22始交付,因为新房装修,还加上要空一段时间,所以交房时间延迟到10月底。当时我拒绝了他想与我协商的意思,让他自己想办法。我觉得他延期交房理由不合法,也不成为理由,他们完全可以去外面租房解决。再说开发商已交房给他们,不存在履行不能。 目前我租房费每月200元,小孩出生6个月,住顶楼天气炎热,生活艰难。另外原计划8月份接父母过来带小孩(现租房小无法共住),我爱人去公司上班(每月1000余元)现因此推迟到10月底。另外付装修地板定金1000元(做活动便宜,时间是7月2日)。另外我贷款购得此房,每月利息平均200元。现我本意是于8月1日按时收回房子 。 请问:1、我是否有权强性要回我的房子?2、如10月底交房,损失如何计算?谢谢!

房产纠纷
2004-07-22 0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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