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于2006年1月份进了一家港资公司工作,约定工资是月薪3200元。但是现在由于公司要裁员,于2006年月15日要求我提前1月辞职(即2006年6月15日到期,当时由于我没有想周到,马上就写了一张辞职书(公司有专用表格),但是上面我就只填写了我的名字及5月15日这几个字,其它的字一个都没有,也没有写辞职理由,也就是说整张纸上面只有我的名字及日期而已,就交给人事部经理了。但后来我又想起象我这种情况应该得到补尝的,但是我现在怕公司把我当作是我自己提出辞职的而不愿意给我补尝。现在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朋友,象我这种情况还能争取得到经济补尝吗?应该补尝多少?如果公司把我当作正当辞职而不给我补尝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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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首先你不应该按公司的安排主动提出辞职,这样对你不利.因为职工主动提出辞职公司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本律师提醒您,如果符合上述情况,您才能申请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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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