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于2006年1月份进了一家港资公司工作,约定工资是月薪3200元。但是现在由于公司要裁员,于2006年月15日要求我提前1月辞职(即2006年6月15日到期,当时由于我没有想周到,马上就写了一张辞职书(公司有专用表格),但是上面我就只填写了我的名字及5月15日这几个字,其它的字一个都没有,也没有写辞职理由,也就是说整张纸上面只有我的名字及日期而已,就交给人事部经理了。但后来我又想起象我这种情况应该得到补尝的,但是我现在怕公司把我当作是我自己提出辞职的而不愿意给我补尝。现在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朋友,象我这种情况还能争取得到经济补尝吗?应该补尝多少?如果公司把我当作正当辞职而不给我补尝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