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经济补偿规定的标准,并且给予该标准两倍的补偿。经济补偿的用费一般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来判断,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是低于一年,则一般按照一年计算;如果在六个月以下的,一般给予劳动者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不予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