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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一般是主体结构质量不符或者不能居住。但未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改动,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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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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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可以要求退房。安徽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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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业主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3、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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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出现了法定退房的情形,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退房:
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购买合同被依法撤销的;
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的;
5、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的;等等。法律依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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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应符合以下法定条件之一:
1、开发商在被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付房屋;
2、房屋交付后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3、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且差异绝对值大于3%;
4、其它法定退房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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