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想要退房,通常的退房条件包括以下四种: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例如,开发商将未经验收合格,并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例如,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
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4、商品房
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