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糕点厂打了3个月工,过年的时候我跟主管说了要换个工种,不能的话我就不做了,主管说好的,今年我来做事主管就不同意了,我就不想做了,主管说不做那就要百分之20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劳动纠纷
2024-03-01 16:16:3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员工辞职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离职通知,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不需要扣工资。JW
  • 你好,可以请求被辞退经济补偿
  •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同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首先和老板协商支付工资;
    2、协商不成,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
    3、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4、如果都没用的话就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