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期是3月31日,今天收到房开的一封信说房屋延期交付,理由是2004.12-2006.1停电连续4小时60天,连续下雨42天其102天。具体交房时间没说。 但是合同上签有条约是: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据气象部门记录连续两天下雨,供电部门连续停电4小时。 房开还向每位购房者收取160元的房产抵押费,说是房开代银行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