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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4月5日进入A公司,试用期为4月5日到7月4日,为期三个月。在进入公司前张某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有这么两条规定: (1)甲方(张某)与乙方如果觉得对方不适合,必须在签定协议一星期内提出,双方互不赔偿。 (2)超过协议一星期到试期内,乙方认为甲方达到合格作业员水平,欲与甲方签定正式用工劳动合同与保密合同,甲方拒绝签定,必须赔偿乙方的培训费和所领工资的一半。 现在的情况就是:A公司7月8日叫张某签定劳动合同,张某于7月11日以已经过了试用期为由不想再与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想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现在存在的争议就是: (1)张某认为没有违约,主张A公司发给张某6月份的工资和7月份1-8日的工资。 (2)A公司认为有违约,主张张某必须必须赔偿乙方的培训费和所领工资的一半。 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哪一个观点是正确的。。。谢谢

劳动纠纷
2005-09-15 20:55:01
共有13位律师解答
  • 我个人意见,权作探讨,不代表是绝对正确意见: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更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不存在试用期。

    2、基于以上理由,“(2)超过协议一星期到试用期内,乙方认为甲方达到合格作业员水平,欲与甲方签定正式用工劳动合同与保密合同,甲方拒绝签定,必须赔偿乙方的培训费和所领工资的一半。”这条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基础,没有约束力,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双方不存在试用期。

    3、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张某不想和A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不得强迫其签订,张某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协议条款(2)无约束力,因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供参考!
  • 请问:是在哪里存在缔约过失。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一般要多久才有结果。。
  • 赞成4楼的观点,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三个月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现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一方不愿意续签,并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 非常感谢,可是如果张某要去仲裁的话,这个仲裁的流程应该是怎么样的一个流程,
    张某有去劳动局咨询一下,工作人员说先要去投诉。
  • 张某是在厦门市,可是他向市劳动局投诉,工作人员又说要先向区劳动局投诉,请问这里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
  • 非常感谢...
  • 请问: 在这起案件中,应该由举证.如果A公司不承认是在试用期以外叫张某续签合同怎么办?
  • 现在张某的证据只有协议书和一张上下班的卡,刷卡记录可能会被他给删掉...
  • 再次请教大家:张某7月4日试用期到期,A公司7月8日叫张某签定劳动合同,张某于7月11日以已经过了试用期为由不想再与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想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其中7月4日以后张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事实关系.如果构成劳动事实是否会给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的胜诉机会带一定的风险...谢谢.
  • 江湖救急啊.....
  • 第一种,但是个人认为培训费是要承担的,这里有个缔约过失的问题。
  • 同意4楼和5楼律师意见。
  • 此外,自7月4日起,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张某拒绝签定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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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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