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 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岗位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不能随意因为“工作业绩”就调整岗位。
2. 劳动者对调整岗位有权提出异议,不可以强制劳动者“应当服从”。
3. 调岗属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劳动者有权对不合理调岗提出反对意见。
4.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服从”为由,直接认定为旷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5. 调岗后无法胜任新工作,也不能直接“无条件辞退”,应当采取帮助措施。
6. 辞退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履行相应的程序与义务。
7. 该条款过分强化用人单位权利,剥夺劳动者反对不合理调岗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
8. 建议删除或修改该条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也应符合国家法律。
追问:那这份合同只有劳动者签字盖印,用人单位未加盖公章,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