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1997年把二间楼房二间平房卖给了一城市户口居民,因为我们当初也不清楚国家土地管理法是怎样制订的,农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只是写了一张房屋买卖合同。现在我们家想要回房子,与对方打了官司,通过一审、二审,都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方要把房子退还给我们。现在对方又起诉我们家要赔偿房子的损失费47万多元,我们同意房子当时的卖房款退还给他,还有利息及合理的补贴,对方不同意。在这里人想问一下对方提出的47万多元房屋损失费我家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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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主张47万元的损失,应当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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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没有义务赔付他们这个钱,建议你们也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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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可以拒绝对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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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取得的财产返回.周兴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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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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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