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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1月1日与北京一家外资公司签定了两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2000元人民币/月。需要说明的是,此时我正在天津某大学攻读学士学位,公司知道此情况,我在签定合同时也说明了我自身的情况,不能天天来北京坐班,公司同意我在北京、天津两地工作,同时在合同中没有提出我是“兼职”人员,与我同时签约的还有一人,他的合同与我完全相同,他仍在职,是全职,中途并无变更。2005年4月,我所在部门被委以其他任务接手某网站建设,原签约公司希望注册另外一家公司进行网站开发,在网站建设中,我此时新任部门主管将我的职位描述为“兼职”,在同事中扩散,但并未向我本人提出任何书面说明。由于2005年6月我的工作和学习任务比较多,并希望6月的工作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分配给我,而完成均在天津,7月时候我可以到北京工作一段时间。我向主管领导说明了上面情况,领导通过邮件向主管我的组长和我回复了邮件说不考虑到我的学习暂不安排新的工作给我。当7月1日我向公司结算工资的时候,先前的那个领导说由于我6月没有到北京而扣除我3/4的工资,7月份的工作也不安排给我,8月的工作到7月20日前分配给我,我无奈只能答应。到了7月20日,她电话说考虑到我的时间希望我专心完成学业。自此并无其他联系的电话和消息,包括公司人事部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尚欠至今。前日公司人事部门希望收回我手中的电脑,但对工资的事情和对我工作的事情回避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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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4 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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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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