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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丝绸销售人员,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里附加了如下一条款: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也不得在 三 年期限内自行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包括经甲方出资培训并且在甲方工作满 年的职工),竞业补偿金按法律规定。

公司企业
2005-04-10 12:12:5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客户信息和客户资源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但前提是公司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才成为秘密(包括在制度中的规定等)。2/按照你的概述,你在公司从业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也有义务支付你保密费。3/如果你单方离职或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你对公司负有违约责任。4/公司给予你补偿不是你是否可以拒绝的问题,而是你应当得到补偿,但你有权放弃获得补偿的权利。5/在你离职后的三年内你不得从事与公司的同业竞争行为,否则你及你所服务的新企业均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责任相当于新企业所获利润或原公司所遭受的损失)。6/公司需要支付你禁止同业竞争的补偿金,按禁止竞争的年限每年补偿额度不低于原工资的四分之一。如公司拒绝支付补偿则禁业限制条款对你不产生约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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