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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丝绸销售人员,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里附加了如下一条款: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也不得在 三 年期限内自行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包括经甲方出资培训并且在甲方工作满 年的职工),竞业补偿金按法律规定。

涉外纠纷
2005-04-11 09:24: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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