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份在当地村委会主持下,我父亲、二叔、三叔和四个姑姑同祖父与祖母就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签定如下协议:1.祖父本人要求居住在我家,由我父亲提供衣食住,直至终身;祖母本人要求居住在我二叔家,由我二叔提供衣食住,直至终身;祖父与祖母自愿分居。2.三叔每年给两位老人各400元,姑姑们每人每年给老人各100元;3.老人医疗和后事费用由我父亲和叔叔们分摊90%,姑姑们10%;4.单位提供老人的养老金每月300元由老人自主。协议由我父亲,叔叔,姑姑及两位老人签字。2005年2月,我祖父去世。2005年6月,我祖母以“患病,不宜由二子一人赡养”为由,向当地法庭提出要在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的诉讼请求,其中原告为我的祖母,被告为她的七个子女。实际上是我二叔不愿意我祖母在他家居住,通过恐吓、哄骗等手段逼迫我祖母上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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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此前老人已经和子女达成了协议,但并排除将来老人将来要求变更协议的合理要求;
2.是否恐吓应有你祖母提出,你方提出显然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3.违约金要有你二叔的违约行为,其次得有协议的约定
4.你也只能积极应诉了,最终裁决权还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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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