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份当地村委会主持下,我父亲、二叔、三叔和四个姑姑同祖父与祖母就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签定如下协议:1.祖父本人要求居住在我家,由我父亲提供衣食住,直至终身;祖母本人要求居住在我二叔家,由我二叔提供衣食住,直至终身;祖父与祖母自愿分居。2.三叔每年给两位老人各400元,姑姑们每人每年给老人各100元;3.老人医疗和后事费用由我父亲和叔叔们分摊90%,姑姑们10%;4.单位提供老人的养老金每月300元由老人自主。协议上由我父亲,叔叔,姑姑及两位老人签字。2005年2月,我祖父去世。2005年6月,我祖母以“患病,不宜由二子一人赡养”为由,向当地法庭提出要在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诉讼请求,其中原告为我的祖母,被告为她的七个子女。实际上是我二叔不愿意我祖母在她家居住,通过恐吓、哄骗等手段逼迫我祖母上告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