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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我与离家出走的丈夫公告离婚,家里有四间北瓦房,但判决书中仅有“北瓦房东边一间归被告所有”,对其余的三间未提及。 05年我要翻盖旧房时,我丈夫的哥哥称当初分家时房子有他两间,不准我盖。 这个哥哥在我结婚前就已在北京昌平城区(我在北京密云县农村)居住至今,村里的其他哥哥都有自己的房子。媒人介绍时就说家里有四间房,而且我从结婚到现在一直住着这四间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使用者是我丈夫。现在我丈夫家的人都说当初分家时房子有哥哥两间,要分家单他们又说没有了。我丈夫的母亲还活着,她要立遗嘱把其中的两间房给那个哥哥。 于是,我起诉要求法院将未判决归属的三间房判归我所有。又以十多年来我丈夫未尽抚养义务(他自走后一直未归,据说他与他家人有联系),而要求法院将判决归我丈夫所有的一间房判归我所有。

损害赔偿
2005-09-02 17: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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