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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8日,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即2018年11至2021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为2500元/月,试用期后工资为300元月,黄某1D日开始上班,三个月试用过去了,2月,公司书面通知黄某,因其未通过试用期考评,按公司规章制度,对第一次不能通过考评的员工,公司哲不录用。要延长试用三个月后,考评通过的,才子录用。4月30日,公司 又书面通知黄某,因其不能胜任工作,未通过公司第二次考评,故公司决定不予录用,并要求其当日结算工资,完成工作交接手续,黄某对此甚为情火,要求公司:1。补发其2019年2月、3月、月转正工资的差额部分,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人代通知金,

劳动纠纷
2020-12-30 09: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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